见宇宙纳星河 与星辰共此一视
纳视(NASAEYE) · 视界无界

从《外空条约》到资源争夺:太空法站在十字路口

纳视(NASAEYE)特稿 当人类的目光再次聚焦月球,当商业火箭的尾焰频繁划破天际,一个比技术瓶颈更为棘手的难题正悄然浮出水面:诞生于1967年的太空法体系,还能管得住2026年的太空吗?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刚刚在维也纳落下帷幕。会议记录显示,阿尔忒弥斯协定签署国已达61个,国际月球研究站合作方扩展至17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数字增长的背后,是太空法从“大国默契”向“多方博弈”的深刻转型。作为天文与航天领域的观察者,理解这套规则的演变逻辑,已不再是法学家的专利,而是每一个关注太空探索的人必备的认知框架。

一、太空法的基石:1967年体系及其内在张力

任何关于太空法的讨论,都必须从《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即通常所说的《外层空间条约》——开始。1967年生效的这份文件,构成了国际空间法的基本框架。其核心原则简洁而有力:外层空间不得由国家通过主权主张、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己有;各国不得在轨道或天体上部署核武器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月球及其他天体应专用于和平目的;各国对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实体的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

这套原则的精妙之处在于,它用“全人类省份”的概念搁置了主权争议,为冷战背景下的太空竞赛划定了底线。然而,其脆弱性同样源于此。“不得据为己有”的表述在面对商业采矿、资源利用、甚至未来定居点时,暴露出显著的模糊性。何为“据为己有”?在月球表面提取水冰是否构成占有?在特定区域设立“安全区”是否变相实现了排他性控制?这些问题在1967年的文本中找不到直接答案。

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至今仍是讨论这些议题的唯一普遍性国际论坛。但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规则的更新速度,远远落后于技术与商业的推进节奏。

二、阿尔忒弥斯协定: plurilateral 路径的突破与争议

2020年推出的《阿尔忒弥斯协定》,是近十年来太空法领域最具实质性的制度尝试。截至2026年4月,签署国已达61个。该协定的关键条款之一明确宣示:空间资源的提取与利用本身,不构成对《外空条约》第二条“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违反。这一解释性声明,为美国及签署国的商业采矿活动提供了法理铺垫。

支持者认为,协定将模糊的条约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规范,例如通过“安全区”机制协调资源作业区域的冲突风险,要求签署国事先向联合国秘书长及国际科学界通报活动性质与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透明度与可预见性。

但批评的声音同样尖锐。阿尔忒弥斯协定是一个非约束性的 plurilateral 安排,中国等主要航天行为体并未参与,其资源条款的合法性也并未获得联合国框架内的普遍认可。更深层的问题在于程序层面:由少数国家主导的解释性框架,是否在事实上绕开了外空委的共识决策机制?当“解释”条约的权力集中于签署国集团手中,1967年体系所依赖的普遍性根基是否正在被侵蚀?

卢森堡、阿联酋等国已通过国内立法承认企业对开采资源的权利,英国也通过《航天工业法》推动公私合作模式下的月球资源开发。国内立法的先行,反过来又对国际规则形成倒逼压力。太空法正在经历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并行的重塑过程,而这两种力量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衔接。

三、被忽视的战场:空间交通、污染与责任真空

在资源争夺吸引眼球的同時,太空法在另外几个领域暴露出的空白同样值得警惕。

空间交通管理缺乏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目前仅有美国在2018年发布了相关指令,欧盟在2022年加强了空间监视能力协调。随着低轨星座规模的急剧膨胀,碰撞风险与碎片增殖的治理需求日益迫切,但责任归属、避碰义务的标准、以及主动移除碎片的法律授权,均处于零散甚至空白状态。

行星保护与生物污染是另一个制度薄弱环节。《外空条约》第九条要求各国避免有害污染,但并未建立具有执行力的全球监管机制。COSPAR(空间研究委员会)发布的指南属于科学界自律性质,对商业行为体缺乏约束力。2019年以色列“创世纪”号坠月事件中,搭载的缓步动物样本可能造成的月球表面污染,凸显了现有框架的无力。杜克大学学者Jonathan Wiener指出,微生物污染既可能从地球波及地外天体,也可能反向威胁地球生态,而阿尔忒弥斯协定对此几乎未作提及。

责任制度的滞后同样显著。1972年《责任公约》确立了发射国的绝对赔偿责任,但在商业发射、在轨服务、卫星碰撞等场景下,“发射国”的界定本身已变得复杂。联合国大会第59/115号决议曾建议各国考虑制定国内立法以持续监督非政府实体的空间活动,但各国立法进度参差不齐。当一颗商业卫星在轨失效并产生碎片连锁反应时,法律上的追责链条远比技术上的溯源更为艰难。

四、未来的方向:在碎片化中寻找共识

太空法并非停滞不前,但其演进方式正在发生变化。传统上,规则生成的主渠道是联合国大会决议与外空委协商一致的条约草案。如今, plurilateral 协定、国内立法、甚至行业标准都在参与规则的塑造。这种多中心格局有其灵活性优势,却也带来了碎片化的风险。

一个值得关注的积极信号是,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在2026年会议上继续推进空间资源活动原则草案的讨论,涉及事先通知、国际磋商、科研优先保护等程序性保障。尽管进展缓慢,但它保留了将所有主要航天国家纳入同一对话框架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外空厅设立了专门的空间可持续性科,并计划在2026年开展四次区域技术咨询访问,以支持发展中国家落实空间法能力建设。

对于天文与航天从业者而言,理解太空法的现状意味着认识到一个基本事实:技术可行性不自动等同于法律许可性。在月球南极的水冰开采、在小行星上的资源提取、在火星表面建立的定居点,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找到落脚点,或者推动框架本身的更新。这不是对探索的束缚,而是对探索可持续性的保障。

1967年,当《外空条约》开放签署时,人类进入太空的能力尚局限于近地轨道。近六十年后,规则制定者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让一套为“少数国家、有限活动”设计的法律体系,适应一个“多方参与、深度利用”的新时代。答案尚未写就,但讨论本身,就是塑造未来的第一步。

相关问答

问:太空法只约束国家,商业公司是否不受管束?
答:并非如此。《外空条约》第六条明确规定,各国对本国非政府实体的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须予以持续监督。这意味着SpaceX、蓝色起源等公司的活动,在法律上由其注册国或发射国负责。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如美国的《商业航天发射竞争法》、卢森堡的《空间资源法》)来履行这一义务。商业公司虽非条约直接缔约方,但受国内监管约束。

问:阿尔忒弥斯协定说开采月球资源不违反《外空条约》,这有法律效力吗?
答:这属于一种“解释性声明”,而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约修订。签署国之间可以据此协调立场,但非签署国没有义务接受这一解释。其法律效力的最终确认,取决于国际实践的积累以及是否被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所接受。中国、俄罗斯等国未加入该协定,并推进自己的国际月球研究站框架,反映了共识的缺失。

问:如果一颗商业卫星撞毁了另一颗卫星,谁来赔偿?
答:《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发射国”包括发射地国、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的国家、以及登记国,在商业发射链条中可能涉及多个国家。赔偿数额和过错认定在实践中有很大争议空间。目前尚无商业卫星碰撞导致第三方损失的成熟判例,法律不确定性较高。

问:太空垃圾清理,法律上允许吗?
答:技术上可行,法律上复杂。清理他国注册的太空物体,可能涉及《外空条约》第八条规定的管辖权问题——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保留管辖和控制权。未经同意主动清除他国碎片,可能构成对管辖权的干涉。目前尚无专门规范主动碎片移除的国际规则,实践中需要逐案协商或通过合同安排解决。

问:普通人有可能在太空犯罪或成为受害者吗?
答:随着太空旅游和未来定居点的出现,这不再是纯粹假设。目前《外空条约》第八条规定登记国对空间物体及人员保留管辖权。这意味着在国际空间站上,各国舱段适用各自法律。但如果未来出现多国籍定居点,管辖权冲突将难以避免。学术讨论中已有“火星法律体系”的设想,但尚无任何正式的国际制度安排。

问:中国在太空法领域的立场是什么?
答:中国是《外空条约》等核心条约的缔约国,参与外空委框架下的规则讨论。中国未加入阿尔忒弥斯协定,而是推动国际月球研究站合作,目前已有17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在空间资源问题上,中国主张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讨论,倾向于强调“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适用性,与阿尔忒弥斯协定的资源利用取向存在立场差异。

问:联合国在外空委之外还有别的太空法机制吗?
答:有,但分散。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具约束力的原则(如遥感原则、核动力源原则、外空惠益分享宣言)构成“软法”体系。国际电信联盟负责轨道频谱分配,是太空法的重要功能性分支。此外,裁军谈判会议处理外空军备控制议题。整体而言,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仍是太空法议题最集中的协调机构,但其资源与人员近年出现缩减。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从《外空条约》到资源争夺:太空法站在十字路口
文章链接:https://www.nasaeye.com/science/529.html